这里的研究更多地采用的是演绎方法,本文提出的宪法工程学理论框架还需要经受实证研究的检验。
[66]在亚氏的这个分类中,似乎已经蕴含了按谁统治与谁受益这两个略有不同的标准,但问题是谁受益这个标准只是从属于谁统治这个标准的,而不能单独成立。而在日本学界,由于国体宪法学在理论上的破绽以及政治上的极端保守性,其在当今日本学界亦备受针砭,或可谓受到蔑弃。
[27]同上注,三十ページ。[6]为了弥补这个缺憾,本文拟进一步追溯国体观念的历史源流,全面解构国体宪法学的理论原型,公允评价其学术上的得失,同时也籍以省思宪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历史处境等重大理论问题。职是之故,无论是穗积式的国体宪法学还是美浓部式的宪法解释学,最终均失去了宪法规范上的根基,成为学术史上的昔日黄花。[23]John S. Brownlee, Supra note 1. [24]关于岩仓具视以及伊藤博文等人的国体观及其彼此之间的微妙区別,以及他们对《明治宪法》的影响,可参见吉田善明:伝统的国家主义的宪法学の再生,载铃木安蔵編:《日本の宪法学》,评论社,昭和四十三年,一五一ページ以下。具体而言,Staatsform通常有国家形态之意。
[45]此可谓其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破绽。其实,这两项内容,在自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传统国家类型学中,本来都笼统地混合在一起的,但在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中则被明确区分开,从而使国家形态更具体的細分得以可能。民主意味着政治参与和政治竞争,但同时民主必须具有足够的政府效能。
在这一分析框架中,两类政治参与者——政治家和选民——都被视为经济人。11当然,一部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和运转,还取决于宪法与其社会情境是否匹配。现有宪法工程学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对四种政治制度的研究,分别是: 第一,政府形式:立法—行政关系的研究。从政党体制上看,在主导党体制、两党制及存在两大政党联盟的温和多党制下,政治精英更可能形成稳定的政治合作关系。
感谢景跃进、聂智琪、谈火生、唐世平、肖滨、杨光斌、朱天飚、周强等人的评论。但是,总统制或半总统制总体上难以逃脱立法精英与行政精英可能的对抗逻辑,因而难以塑造稳定的一致政府,容易在高度分裂社会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从微观机制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家都有追求自己偏好的政策的倾向,且都倾向于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力。宪法工程学这一研究领域甫一问世,就跟民主稳定、民主转型与政治发展这些议题联系在一起,并产生了大量的成果。通常竞争性政党体制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类型:主导党体制、两党制、温和多党制和极化多党制。尽管宪法工程学已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研究分支,但现有的宪法工程学研究缺少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忽视制度分析的微观基础,也没有对宪法设计与社会分裂(social cleavages)两者关系实现很好的理论化。
三是同意与效能的悖论。按照埃尔金斯(Zachary Elkins)等人的研究,大部分宪法都是失败的。在这一框架中,政治制度非常重要。比如,多数议席由简单多数决定制选举产生且当选门槛较高,其激励效应接近于简单多数决定制。
表3左侧表格设定的收益矩阵是囚徒困境的类型,即无论对方是否采取合作策略,自己采取不合作策略都是最优策略。第二,议会中的立法精英与作为总统及其附属的行政精英之间容易产生政治对抗。
那么,如何定义宪法工程学呢?笔者认为,宪法工程学可以被定义为对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进行有目的的设计,以达成某些预期的政治目标。按照这一逻辑,高度分裂社会的四个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应该如何设计呢?设计选举制度的关键是要为政治精英提供跨族群的激励。
在民主政体下,前者追求选票与席位的最大化,后者寻求对自己政策偏好的满足及政策收益的最大化。一些国家的宪法与法律还可能直接干预或规定政党体制。这里的研究更多地采用的是演绎方法,本文提出的宪法工程学理论框架还需要经受实证研究的检验。20世纪80年代国家理论兴起之后,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成了一个比政府效能或有效政府更为流行的学术概念。26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第44~64页。包括萨托利等人在内,过去一般认为,在两党制或温和多党制下,更有可能是多数派政党或稳定的多数派政党联盟执政,政府能力就会比较强,民主稳定性就比较高。
在总统制或半总统制条件下,总统的选举制度亦非常重要。这里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政治精英寻求选票与席位的最大化。
如果不同族群—宗教群体在地理上呈现聚居模式而非散居或杂居模式,中央—地方政治权力配置的模式就变得更为重要。所以,双方可能形成两种博弈均衡,即(不合作,不合作)和(合作,合作)。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ZZ013)及复旦大学985-3期项目(2011SHKXZD011)的资助。②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图2展示了从宪法与政治制度到预期的政治结果的微观机制。16而按照埃尔杰(Robert Elgie)的统计,到2010年全球兴起了52个半总统制的民主或部分民主国家。第三,现有关于分裂社会的研究重视宪法设计、政治制度与社会分裂结构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没有被很好地理论化。当然,这项研究还只是建立宪法工程学统一理论框架的初步尝试。
⑩当然,关于宪法工程学制度机制的研究目前尚不成熟。较有影响力的政治家无论是否加入主要政党,均有当选机会。
然而,比上述四个层次的政治制度分析更为复杂的是,不同层次政治制度的不同组合也会产生不同的政治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制宪过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与政治力量对比,因此政治制度不过是既有社会结构的反映。
选举也被视为政治市场的交易,政治家提供特定的政策以换取选民的选票,而选民则提供选票以换取特定的政策。利普哈特的观点则相反,他认为比例代表制要优于多数决定制。
①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任何一种纯粹的政体都有其相应的特性,而惟有混合政体才能实现诸种优良特性的融合。15但是,林茨的观点也遭到很多批评,包括案例选择存在地区偏差、低估总统制具体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忽略政党体制的重要性。这部论文集正好同时收录了两位学者的论文。这样,总统来自某一个族群—宗教集团,从符号意义上说也更容易造成赢家通吃(winner-take-all)的局面,容易引发其他族群政治精英的政治对抗。
如何在高度分裂社会塑造稳定的民主政体是宪法工程学的一大挑战。19但是,霍洛维茨和安德森(Lawrence M. Anderson)等人却指出,联邦主义会强化或激化族群冲突,激发地区独立的渴望,从而更容易弱化国家性和诱发国家分裂。
面对精英提供的这两种政策选项,本族群的大众存在两种选择:支持或反对。反之,则接近于比例代表制。
一般来说,高度分裂社会具有几个主要特征:一是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族群—宗教集团,且族群分裂指数呈中等或较高(即不是某个主要族群集团占有绝大多数人口比例的类型)。自李普塞特与罗坎(Seymour M. Lipset and Stein Rokkan)的开创性研究以来,关于社会分裂与政治分裂的研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